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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风采

李振林:公平与正义,需深入人民心中

浏览:191769 次 发布时间:2023-06-29 14:38

当穿上黑色职业装的那一刻,身上的那股正气就油然而生了,这是作为一名律师最深切的感受。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律师,更是牢记初心、践行使命。律师,不仅是一份职业,一份责任,更是人民心中公平正义的守护神,作为党员律师更是肩负着更重要的使命。在律师界,就有那么一位人,他就是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的李振林律师。

李振林通过自学考试获得新疆大学法学本科学历,通过参加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于2003年9月开始律师执业生涯。在执业中于2014年1月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共党员,现任中国共产党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8年10月,李振林处理了一件借贷案。案件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7月,张某向王某借款70万元,后因无力还款,才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张某可在一个月内反悔协议,但前提是向乙方王某返还150万元,因此双方实际上是借贷关系,150万是利滚利的结果。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非法转移案外人的财产和经营权,是认定事实不清,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原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却没有向王某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就做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判决,是超越审判权限。原审判决合同无效后张某向原告返还150万元,却未要求王某向张某返还厂房。二审认为,由于被上诉人未实际支付首付款150万元,因此,对其该请求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被上诉人应当将其占有的某某有限公司的相应资产及经营权按上诉人交付时的现状进行返还。因对该交付双方争议较大,本案直接判决会导致执行不能,对此,双方可在本判决后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案处理。

2019年,李振林处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其案件经过如下:当事人陈某与某建筑材料公司的张某签订了砂石场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某砂石料场转让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转让价格为1800000元,包括设施设备转让费,乙方应将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砂区域对采砂权、砂石资产和开采用的所有证件(以上证照以乙方现有的为准)一次性转让与甲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该砂石料场及其他设施设备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天向被告支付了1800000元转让费。第二天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砂石料场保证金100000元,被告之前向某政府交的100000元押金归原告所有。2016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砂石场转让协议,将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协议拆解成某公司砂石料1200000元的转让协议和建筑用砂矿600000元的转让协议。同日还签订了协议书,约定被告将某公司辅助设施移动房车一辆、500张票据以及皮卡车江陵宝典一辆,三件打包共计100000元,交付原告使用。同日原告支付被告100000元。

2016年7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的建筑用砂矿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建筑用砂矿转让甲方,一次性现金支付600000元,转让费包括设施设备转让费,乙方应将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砂区域的采砂权、砂石资产和开采用的所有证件(以上证照以乙方现有的为准)一次性转让与甲方,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该砂石料场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三个月内把转让料场审验及补办的有效手续负责办齐,不能影响甲方接手后的正常经营,甲方将转让费一次性支付乙方后,乙方在90日内配合甲方办理好过户手续。该砂石场转让协议实际不包含设施设备的转让。

该协议签订时,原、被告双方均清楚采矿许可证已过期,被告承诺可以办理采矿权的延续手续,但一直没有办下来。因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原告对该料场不能经营,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料场转让协议无效。

另查明,某建筑用砂矿的采矿权人为国有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矿转让协议,因原、被告均不具备采矿资质,均不是合法的采矿权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于采矿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应认定无效,故对原告请求确认600000元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请予以支持。对2016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另一份砂石料一分场转让协议,原告在本案中未要求处理,对此不予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应返还原告600000元转让款。对转让协议的签订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即便在确认该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也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提出的理由均基于合同有效的前提,现合同已被确认无效,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被告的此项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在2016年7月8日签订的砂石料场建筑用砂矿转让协议无效;二、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某转让款600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维持一审的原判,至此,案件结束。

在李振林看来,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是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的重要使命,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运用法律为群众、企业维护合法权益时要自始至终不忘党员律师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重要使命。相信在李振林地带领下,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一定会在政治方向正确的前提下肩负使命、砥砺前行。(文/珃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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