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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新邵: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浏览:73055 次 发布时间:2024-11-04 10:36

本网湖南讯(通讯员 何雯 刘慧琳)近日,韩某强、刘某齐、韩某明、韩某田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新邵县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全面展现了新邵县法检“两长”在公益诉讼案件中能动履职、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的使命担当。

2023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韩某强、刘某齐、韩某明、韩某田四人在资江河新邵县韩家坪河段内,采取电捕、网捕等方式非法捕鱼10余次,捕获鲤鱼、鲢鱼等约700余公斤,非法获利累计1.6万余元。经认定,韩某强等四人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直接损害4万余元。

资江河为长江重要一级支流,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河段实行常年禁捕,期间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同时,电鱼会导致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不育,影响种群的繁衍和补充,对渔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破坏水生生态系统平衡,造成水环境污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韩某强、刘某齐、韩某明、韩某田四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犯罪,还危害资江河水生生态系统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院以韩某强等四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过程中,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检察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指控韩某强、刘某齐、韩某明、韩某田四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提出量刑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请求判令四人承担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

2024年10月29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对四人的指控意见、量刑建议,并支持该院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刘某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个月;被告人韩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韩某田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四人共同承担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检察官说法: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一个公民的应尽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资江是湖南四大水系之一,也是新邵的母亲河,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同抵制电鱼等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自觉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保护资江母亲河。

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两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案件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法治力量筑牢生态屏障、守护一江碧水的使命担当,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到实处的生动写照。

编辑:艾三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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