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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梁溪:微信推文使用明星照片 有种情况不构成侵权

浏览:183132 次 发布时间:2023-08-09 13:28

本网江苏讯(夏倩) 网络环境中,一些自媒体为吸引流量和关注,在未取得明星肖像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引发纠纷。那么,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下面来看近日由梁溪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例。

无锡某文化传播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张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写有“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字。

毛某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其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其公司及产品的关注度,进而推广相关业务。毛某要求文化传播公司删除相关文章,并向其道歉、赔偿损失1万元。

文化传播公司则提出,其发布的微信文章是从官方媒体转载而来,其转载是为了给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营利为目的,且阅读量为5,怎么会构成侵权呢?诉讼中,文化传播公司就案涉公众号予以注销,删除发布文章。

经法院审理认为,文化传播公司发布了载有毛某违法的报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该照片没有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权,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现是客观、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虽有 “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某网站公众号”的推介语,并附有投稿邮箱、爆料热线等相关信息,但并非推广其公司业务,亦非植入商业广告内容,而是介绍关注新闻和沟通舆论监督的渠道。

文化传播公司引用案涉新闻报道目的是为了报道新近或正在发生的,对公众有知悉意义的事实,为让读者更加直观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诫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介绍对象的图片,以加深认知,具有极强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对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会公众知情权、言论表达自由的要求。

最后,法院驳回了毛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条件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正当使用其肖像。

文化传播公司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 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 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 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 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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