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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吴:停!一房岂能二卖

浏览:171683 次 发布时间:2023-08-11 20:20

本网江苏讯(王勇)房屋买卖非同儿戏,近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的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王欲出售自有的某小区房屋,遂将该房屋挂在多家中介网站上售卖。

2022年8月5日,小李在甲中介带领下看了小王的房屋。2022年8月7日下午,小李和侄子私下来到小王家,与小王商谈好购房事宜后,小李与小王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小王以172万元出售案涉房屋,小李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如一方后期拒绝交易,则需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小李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

2022年8月7日傍晚,小王与小张及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由乙中介提供中介服务,小王以175万元出售案涉房屋,小张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还约定如小王或小张违约,则需要向对方支付总房价 20%的违约金、还需向乙中介支付总房价3%的违约金。后在小张的多次催促下,小王于2022年9月19日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小张名下,并于2022年11月向小张交付了案涉房屋。

因小王已“一房二卖”,无法向两个买家交房,小王只能遍寻借口说服小李放弃购房。2022年8月7日晚,小王以不能跳过中介私下交易、要通过中介签订购房合同为由欲向小李退回定金,小李同意通过甲中介签订合同,随后即与甲中介谈妥中介费,请甲中介联系小王到场签订合同,小王以各种理由拒绝到甲中介签约。

2022年8月9日开始,小王又以购买的新房有污染还需居住案涉房屋、愿意负担中介费介绍姐姐的房子卖给小李等理由拖延交易,并多次向小李发送微信“协议先作废”、“定要通过中介签合同”,还要求小李交还协议一。小李确实心仪案涉房屋,不同意退还定金,要求小王将继续履行《购房定金协议》。小王再次借口协议未约定交房时间,现双方无法就交房时间达成一致,欲解除《购房定金协议》,小李见小王反悔,无奈同意解除《购房定金协议》,但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小王拒绝。小李遂诉法院,要求小王退还5万元购房定金、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诉讼中,小李提供了2022年8月7日下午与小王签订的5条条款的《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小李称该协议是小王打印的,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小王则称协议一确是8月7日下午与小李签订,但只打印一份,交给了小李。小王提供了6条条款的《购房定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该协议二前5条内容与协议一完全一致,在第5条和落款处有第6条:“若双方未在一日内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则协议无效,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小王称协议二是8月7日晚与小李签订,只打印了一份,由自己保存。现双方未在一日内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协议无效,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小李、小王对协议一、二中双方签字、捺印均认可。小李坚持只签订过协议一,协议二是小王在协议一第5条之后添加第6条变造形成,申请对协议二第6条是否与5五条是同一时间打印进行鉴定。小王则称8月7日下午看房时只有小李一人在场,8月7日晚上签订协议二时也只有小李一人在场。

诉讼中,本院向小李侄子做调查,小李侄子陈述8月7日下午,小王打印了一式两份协议一,都只有5条条款,小李、小王各持一份。小李侄子对看房当时房屋状态的描述也与小张、小王对当时房屋状态的描述高度一致。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2022年8月7日下午,小王已与小李签订协议一并收取5万元定金。当日傍晚又与小张乙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取小张3万元定金。小王就同一房屋收取两份购房定金,势必要向一方违约。小王出卖给小张的价格高,且已在中介处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20%,还需向乙中介承担违约金,显然向小张、乙中介违约的成本高、难度大,此时,小王选择向小李违约符合常理,小王意欲摆脱协议一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动机十分充分。其次,买房、卖房均是处分大额财产的行为,当事人一般会小心谨慎,在协议一已约定买卖双方都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卖方仅打印一份协议交给买方留存,并不利于保障卖方权利,故小王称仅打印一份协议一交由小李留存,与交易习惯和常情常理相悖,不具有可信度。双方各持一份协议一更符合常情常理,该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如此一来,小王也持有协议一,具备了变造协议二的现实基础及可能。此外,协议二中的条款序号“6”肉眼即能够识别出与前5条条款序号的位置相比有轻微偏移,第6条确有可能是在已有5条条款的基础上再行添加形成。

再次,从小李与小王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小王始终隐瞒已于2022年8月7日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小张的事实,在小王根本无法向小李出售案涉房屋的情况下,小王亟需各种借口打消小李的购房意愿、规避违约责任,故小王才在2022年8月7日晚提出要通过中介签合同并退还定金;8月8日在小李要求去甲中介签约时,小王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与甲中介、小李签约;又提出新房有污染还要居住案涉房屋等新理由拖延交易;小王的行为明显是在为其不能出售房屋找寻借口。8月9日,小王向小李提出购房定金协议先作废、找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若2022年8月7日晚小王已于小李签订了协议二,则至8月9日双方均已知晓协议无效且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小王无需连续四次向小李强调“协议作废”,也无需多次提出还要通过甲中介签订购房合同。小王的行为前后矛盾,明显不合常理。小王愿意承担小李购买其姐姐房屋的中介费也反映出小王明显心虚。小王的行为均反映出协议二第6条是小王自己迫切想要达到的结果,仅是小王的单方意思表示,小李在微信往来中未同意作废协议,亦拒收小王退回的定金,足见协议二第6条并非小李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小李侄子对案涉房屋看房当时状态的描述细节精准、具体,与小张、小王对案涉房屋当时状态的描述高度吻合,表明8月7日签订协议一时小李侄子在场的可能性极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小李侄子陈述协议一仅有5条条款、双方各持一份,亦能与小李的陈述形成印证。综上,小李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小王的陈述相比更合情理、更可信。综合案涉房屋实际交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二是小王变造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故协议二并非小李真实意思表示,对小李不发生效力。

关于小李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及现有证据已能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认定,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故对小李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小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违约明显;又在诉讼过程中未如实陈述,有违诚信,应当发挥违约金的惩罚性功能,给予违约方否定评价。法院最终判决小王返还小李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民法的整个领域,民事主体行使任何民事权利、履行任何民事义务,都应当遵守这一原则。履约是最基本的诚信,签订、履行合同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王“一房二卖”,为规避违约责任又弄虚作假,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高额代价。

购买二手房手续较为繁琐,非专业人士办理难度大、风险高,建议通过正规中介公司签订合法合规的购房合同,切莫贪图便宜自作聪明。签订合同时要擦亮双眼、多留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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