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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如何防控教育惩戒的法律风险?——南通大学许映建教授,应邀参加浙江省萧山举办的“教育惩戒”研讨活动

浏览:103921 次 发布时间:2024-03-04 12:55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于2021年3月1日起实行。但是很多一线班主任反馈:对这个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并不十分清晰,因此不敢行使教育惩戒权。为了加强青年班主任对教育惩戒问题的认识,2024年3月1日下午,杭州市萧山区青葵园名班主任工作室在浙江省萧山中学附属通惠初中组织举办了“教育惩戒”理论与实践研讨活动。国家级精品一流在线课程《教师职业道德与教育政策法规》主持人,江苏省南通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许映建教授,应邀做了教育惩戒的尺度和法律风险防范的讲座。讲座由萧山区青葵园名主任工作室领衔人沈华老师主持,工作室所有成员以及来自萧山区通惠初中,义桥实验中学班主任、青年教师参会。

青葵园名班主任工作室领衔人沈华老师主持

许映建教授围绕青年班主任们在研讨活动中提出的30多个关于教育惩戒中遇到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教育惩戒中的法律边界,重点解读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制定宗旨、教育惩戒的界定、教育惩戒实施原则、教育惩戒具体要求和实施教育惩戒的保障和支持,接着就教育惩戒中的法律风险、法律责任,以及如何防控教育惩戒中的法律风险进行了互动交流。


南通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许映建教授在通惠初中讲座

在许映建教授的讲授中,在场教师深刻认识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教育惩戒作为学校教师教育权和管理权的具体内容,其行使必然要遵循职权法定、合理适当的原则,积极履责、有效尽职。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的要求,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教师不能随意惩罚学生,任何教育教学行为都应建立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之上,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听了许映建教授的讲座,青年班主任们更加意识到执教以德为根基,教育以法为准绳,加强班级法治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班级,让每一位学生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让法治成为师生共同信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文字:张建 凌路平  周聪炜  彭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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