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江苏讯(王勇) 学生在校园中受伤谁来担责?学校是否有责任?今日,在新吴法院旺庄法庭就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一起学生在学校摔倒磕坏门牙的侵权赔偿案件。法官审理认为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判决驳回孩子一方要求学校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也是新吴法院创新性设置“少年、家事”专库人民陪审员机制后,选聘专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引入VR3D立体成像技术进行现场勘验的首例案件。
案情简介
2024 年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小美走到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不慎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导致牙齿磕到了平台墙面上被折断。当场,带队老师立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虽然事发现场没有监控,但小美父母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存在监管不力,故要求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学校一方认为,已在小美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专题教育记载表》可见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2023 至2024第一学期《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也多次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而且在事发地点的楼梯上,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也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小美是意外撞到墙上。所以学校一方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小美摔伤的责任。
法官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美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亦非学校过错行为导致,双方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
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美受到损害后,学校也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小美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法院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同时,为了帮助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更加真实、完整陈述并了解事发现场及受伤过程,法官在勘验中运用 VR技术并当庭播放,对事发现场进行360度全方位立体化展示。全景三维空间的展现方式也帮助法官增加内心确信,裁判更有依据。
法官说法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受到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审查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中,学校已常态化进行校园安全教育,学校设施有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时学校在第一时间发现事故、第一时间通知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