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江苏讯(王勇) 为了蹭流量,有些商家在经营过程中,会刻意使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字样进行销售,常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出现。近日,新吴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行为侵权情节和损害后果较为严重,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案情简介
寿仙谷公司专门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持有的“寿仙谷”注册商标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百年老字号,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秦某是灵芝种植户,2021年12月,他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名称中使用“寿仙谷”字样,主要经营灵芝孢子粉、灵芝孢子油、灵芝片等保健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蹭流量,秦某的公司在开设店铺的门头、装潢中都公开使用“寿仙谷健康食品”得字样,在对外销售的灵芝孢子粉、孢子油、灵芝片的外包装上也使用含有“寿仙谷”“老寿仙”等字样的标识。
除此之外,秦某还使用个人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进行产品的宣传推广。在发布的动态、视频中也大量使用“寿仙谷”“寿仙谷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在对外销售过程中,秦某公司宣称自己是寿仙谷公司专营经销商,并在经营过程使用名为“寿仙谷健康食品”字样的二维码进行收款。
秦某及其公司的这些行为被寿仙谷公司发现。2023年10月27日,秦某变更登记了公司名称。但寿仙谷公司认为秦某及其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向法院起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般消费者通常关注的是文字商标的读音和字形,寿仙谷公司“寿仙谷”系列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秦某公司在生产的灵芝孢子粉、灵芝孢子油、灵芝片等保健食品包装上使用了含有“寿仙谷”“老寿仙”等字样的商标图与“寿仙谷”系列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相似商品,且在字形、读音、含义上与“寿仙谷”系列注册商标文字部分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秦某公司明知寿仙谷公司及其品牌知名度,未经许可将寿仙谷公司注册商标中“寿仙谷”字样作为自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使用,并在店铺门头、宣传推广中使用该字号,在店铺装潢、产品外包装等多处使用包含“寿仙谷”字样的企业名称,相应行为足以导致相关消费者误认为秦某开设的寿仙谷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来源于金华寿仙谷公司,因此,法院认为该公司与寿仙谷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认为上述行为侵权情节和损害后果较为严重,且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判决公司赔偿金华寿仙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因该公司与股东秦某在人格上和财产上存在高度混同,判决秦某对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强化法律意识,尊重知识产权,尊重品牌商誉,切忌存在侥幸心理,避免仿冒、混淆等“搭便车”“傍名牌”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应当积极学习成功品牌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探索优良的品质生产技术,依法诚信经营,以优质的产品、优良的服务塑造优异的商业信誉,才能将自己的品牌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