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江苏讯(王勇) 近日,新吴法院审结一批涉建筑工地农民工讨薪案件,有力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坚定立场。
案情简介
周某跟着包工头姜某,在新吴区某建设项目工地务工。勤勤恳恳工作了半年后,该建设项目完工了,但周某却迟迟未能拿到工地上的工资,生活陷入窘境。和周某存在同样情况的,还有他的9名工友,因迟迟未能拿到工资,周某和工友们不得已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又起诉到新吴法院,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南通某公司支付工资、总包单位建筑集团公司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承担清偿责任。
同时,包工头姜某也以同样的请求向法院起诉,要求总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南通某公司并未到庭,给事实的查明增加了难度,某建筑集团公司又提出已过时效、已经超付工程款故不应再承担责任等抗辩意见,不同意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周某等劳动者犯了难。
法院裁判
在此情况下,承办法官细致审查了周某等劳动者提供的证据,理清了总包、分包等各方法律关系,最终依法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要求南通某公司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总包单位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有力保护了周某等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但由于姜某并非普通农民工,而是承包项目的包工头,他被拖欠的款项并非工资而是承包款,法院最终仅依法支持了姜某要求南通某公司支付合同款的请求,而驳回了姜某要求总包单位某建筑集团公司承担清偿其工资责任的请求。
法官说法
农民工是直接参与劳动的群体,其工资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关键,法律对这部分权益给予重点保障。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为总承包方,南通某公司为分包方,故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应承担清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的包工头姜某与其上一手签署了承包协议,并就其承包的范围进行了统一结算,根据法律规定,姜某与其上一手之间是合同关系并非劳务关系,其承包项目所得工程款的性质并不是工资,其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价款的相应权益。承包项目的包工头不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所保护的权益主体,法院准确审查包工头姜某的债权性质,此举旨在精准区分,切实保护真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严格的法律适用和公正的判决,将有限的资金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确保农民工的辛苦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