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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微信发言毁了商誉?

浏览:69244 次 发布时间:2025-02-20 15:24

本网江苏讯(王勇) 近日,在新吴法院就有这样一起案例,两合伙人分家后,一人在微信群中发表错误言论,导致以侵犯商誉被起诉的案件。

几年前,小A、小B关系较好,两人都从事课外培训行业,商量着一起合伙开办一家机构自主创业,由小A注册经营。

一开始机构经营状况良好,对于合伙期间的种种事项安排二人也都能相互扶持和理解,但好景不长,渐渐地,机构的经营状况不再如开业那般火爆。

这时,小B有了其他想法:“小A,你看咱俩也合伙有几年了,机构赚钱大家一起分,现在这个经营状况实在难以维系,房屋租金什么的还要继续投入,我这边有点吃力,要不就别做了?我再在别的地方开家机构看看会不会有改善?”

眼见如此,小A答应到:“行吧,我看机构现在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咋好,你想不做确实也可以,那咱们安排好学生,我这边也可以负责好学生,毕竟收了学生家长的辅导费,如果家长们愿意各自跟咱俩的就让他们自愿选择吧,不愿意的话就把剩余的课时费退给他们,不然这个事情肯定不能完。”二人这样处理都表示同意。

之后发现,大部分家长们得知二人准备散伙后都急着要退费,“你们不做就不做,但是我们的钱要先退掉,之后跟谁我们自己来选择!”见此情形,二人经过统算将所有剩余课时费退还家长,小A继续经营原机构,小B找了新机构继续上课。

本以为事情至此结束,但退费后,个别原先的家长向小A透露:“小B在退费前在家长微信群(小A不在群内)里面发起群语音聊天,称因为原机构消防有一定问题,不能再经营了……”,小A一听怒火中烧:“怎么能这么说呢,大家不做就不做,原机构好好的,消防有问题怎么能开好几年的呢?这是污蔑,是诋毁!”生气之下,小A向法院起诉,要求小B对其言论消除影响并且赔偿损失。

小B也急了:“我冤枉啊!当时是提到过消防的事,但我和小A之前就知道原机构的消防可能存在问题,后面政府会加强对于课外机构的监管,确实有整改的可能,而且我没有专门拿这个消防的事情来说事,我也说经营不善的问题了,实在没有恶意啊!”

小A不依不饶,认为小B在在这么敏感的时候说原机构消防的事情,诱使家长们向原机构退费。而且原机构消防根本没有问题,小B就是诋毁。

同时,小A还另行以合伙合同纠纷起诉,认为小B执意退伙,根据双方签订的舞蹈工作室合同,按退伙人的投资股份60%退出,要求小B支付违约金36000元。

看双方矛盾尖锐且涉及另案,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决定先把事实查清,要求学生家长到庭说明。后来小A和小B各自喊来部分家长来法院对当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法官审理发现,小B说的有一定合理性,二人在微信中讨论过消防的事情,家长们也表示退费和跟谁上课是自由选择。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也带着小A和小B前往文体旅、消防、住建部门了解相关政策,最终确定原机构确实在当时不需要消防手续,但政府部门也确实在加强监管,案件审理时相关机构确实均需要消防过关才能继续经营。

对于另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本案法官了解到合伙协议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视为不定期合伙,在此情况下,合伙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则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存在小B违约的事实。

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决定将两案合并处理,打包解决,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交流。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均作出让步,小A明确需要小B道歉,对于损失数额不再坚持,小B也同意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公告,并向小A作出相应赔偿,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小A在签署调解协议时撤回了合伙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再无纠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本案中,小B通过微信群聊的方式向家长们告知原培训机构解散事宜时,提及了原培训机构经营场所存在消防问题是解散原因之一。根据小A提供的证据,确实有部分家长因消防问题向小A提出不再在原培训机构上课。而经法院查明,原培训机构的经营场所至少在二人合伙解散时不存在消防方面的监管问题。小B另行开设了新机构,实质上已经与原培训机构形成竞争关系,故小B在作出关于原培训机构消防问题的论断时,应当注意言论的真实性和适当性,防止误导。而小B实际未能对消防问题作出准确表述,客观上导致部分家长认为原培训机构消防存在重大隐患,存在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进而损害原培训机构商业信誉的可能性。

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注意到双方矛盾原本就剑拔弩张,一纸判决非但无法缓和反而可能愈演愈烈。最终着眼于延伸审判,深挖案件背后隐患,致力于实质性解决矛盾。最终让双方自愿止诉息讼,握手言和。

法官提示,在商业活动中,商业信誉是经营者最核心的无形资产之一,经营者在对竞争对手作出评论时,要以客观、真实为边界,注意发表评论的用语和语境是否可能误导公众,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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