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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已实施!

浏览:75101 次 发布时间:2025-03-11 16:31

本网青岛讯(通讯员 苗大政)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完善青岛市城镇排水法治保障体系,近日,青岛市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3月11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志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刘作锋,青岛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处处长 金柏峰,青岛市水务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排水事业部负责人乔玉峰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已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对于完善青岛市城镇排水法治保障体系,规范青岛市城镇排水工作秩序,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保障。下面,介绍一下《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情况。

修订背景

开展此次《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推动青岛市建立健康水循环机制的现实需要。排水与污水处理是维系城市健康水循环的重要环节,与民生改善、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围绕水生态文明建设,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合流制管网改造、黑臭水体整治、节能降碳等事项提出了许多新的具体要求,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指导全行业依法依规高质量发展。

二是解决青岛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新问题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城市排水基础设施存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部分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权责不清,与设施管理部门、属地街道社区、专用设施维护单位等主体职能交叉,专用排水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过程中易产生纠纷,群众投诉反映较多,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三是全面巩固青岛市水污染治理成效的迫切需要。城市排水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程。多年来,我市在加强排水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积累了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管理经验,但在巩固和优化水环境治理成效方面依然面临诸多挑战。本轮《条例》修订就是要通过立法手段,明晰排水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立法对排水工作的保障、促进作用。

修订过程

《条例》修订是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完成项目,于2023年12月正式启动。在市人大、市司法局指导和组织下,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有力保障了修订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开展前期调研,在专题研究近几年出台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地方性法规基础上,围绕水生态文明建设、低碳发展、提质增效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赴各区(市)及广州、成都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条例》修订调研报告。

(二)充分组织修订论证,广泛征求各区(市)人民政府及排水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党外人士(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行业专家、法律顾问意见,共征集意见建议110条,汇聚社会各界智慧,按照“城乡统筹、源头管控、建管并重、科学监管”理念,经多轮研究修改,2024年2月形成《青岛市城镇排水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严格流程审议。《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市司法局后,市水务管理局配合对送审稿进行了多次审议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并于2024年7月22日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修订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于12月20日青岛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予以批准,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八章57条,涵盖城镇排水规划、建设、管理、维护、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一)强化城乡统筹与排水系统布局。修订后的《条例》将法规名称由“城市”排水条例修改为“城镇”排水条例,将《条例》的适用范围明确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为城乡统筹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时,《条例》将城镇排水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防洪排涝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明确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与道路、绿化、水系等相关设施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要求;界定了排水专项规划的制定流程和主要内容,确保排水设施科学合理建设。

(二)明确源头管控与精准治理。针对雨水、污水混接问题,《条例》提出“双禁止”原则: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及自然水体,禁止雨水排入污水管道。新建住宅阳台必须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施工审查,既有住宅的阳台未设置污水管道的,属地(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增设污水管道。针对老城区改造难题,《条例》提出以易涝区域为重点,分步推进雨污分流改造,为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法治化解决方案。《条例》还对污水排放预处理进行了细化规范,要求对含病原体、重金属等六类特殊污水,实施预处理后达标排放;餐饮、洗车等行业要建设隔油池、沉砂池;工程疏干排水应优先利用和补给水体,确需排入雨水管道的,须采取沉砂等预处理措施。

(三)突出设施保护与灾害预防。《条例》划定排水设施保护范围,禁止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施工影响排水设施的,需编制保护方案并接受监督。同时,细化了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养护和维修,定期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建立排涝风险评估和灾害后评估制度,汛前全面检查设施,明确维护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要求汛期加强对广场、立交桥下、涵洞、隧道、地下构筑物、地势低洼区域等易涝点排水设施的巡查,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确保城市安全度汛。

(四)加强污泥全流程管控与资源化利用。《条例》首次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闭环管理要求:新建污水处理设施须配套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运输需密闭防渗漏,并执行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去向可追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并不得接收和处理处置无转运联单的污泥。鼓励污泥的资源化利用,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绿色发展目标。通过对污泥处置的规范要求,进一步降低污泥产品对环境产生的风险隐患。

(五)优化惠企服务与科学监管举措。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减负,《条例》提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以及其他集中管理的区域、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统一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条例》还要求建立排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排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排水设施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和智能化调度。此外,按照排水行为影响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程度,对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重点排污单位须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强化法律责任与公众参与。《条例》明确了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9项禁止性行为,新增对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设施,向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向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油烟等违规排放、破坏设施行为的处罚条款。要求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定期开展排水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建立运行管理档案,依法履行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同时,完善了社会监督体系,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建立公众意见反馈渠道,促进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参与的排水共治格局。

下一步宣传贯彻主要措施

城镇排水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关乎民生福祉、生态安全和城市形象。《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及时雨”,更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长远策”。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全面提升城镇排水治理能力,压实运行管理责任,优化管理服务流程,提高排水服务质量,确保《条例》贯彻实施。

(一)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活动,集中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等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法规责任,提高全社会对城镇排水工作的认识。督促各区(市)排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有计划、分期、分批举办针对属地相关职能部门、镇街、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的专项培训,让维护管理单位及相关人员,明晰法定权利、义务和在设施维护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二)完善设施布局,补齐建设短板。今年青岛市重点实施张村河水质净化厂二期及一期提标改造工程、西海岸新区风河生态运动公园场外管网配套工程等16个水务项目建设。其中,污水处理厂提标及改造项目7个,排水管网更新及改造项目7个,排水防涝及污泥处置项目2个。项目实施后将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0万吨/日,更新改造管线60公里,进一步提高城区排水能力。

(三)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水行为。持续完善排水许可长效管理机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企事业单位、商户、建筑工地等排水户集中区域,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解答疑问,引导排水户积极主动办理排水许可。强化源头治理,对排水管网开展溯源排查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与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协同查处超标排放、破坏排水设施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城镇排水秩序。

(四)突出城乡统筹,提升排水应急能力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指导各区(市)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完善排水应急体系建设,推动青岛市排水、污水处理、内涝抢险应急预案管理系统建设,重点督促道路养护作业、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分别制定应急联动方案,加强防汛演练,保障排水畅通安全。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编辑: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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