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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还在,店没了!我的会员卡谁做主?

浏览:175857 次 发布时间:2023-03-15 14:37

       本网江苏讯(王勇 张珊)“办理会员立享折扣”“充值越多优惠越多”……办理预付式消费的会员卡是很多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一些消费者也为了享受优惠选择先办卡充值再消费。但这种预付式消费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商家迁址、关店或转让后,消费者会员卡里的钱还能继续用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2015年万某与刘某合伙成立了壹号美容美发店,后刘某退出合伙,由万某独自经营。2020年壹号美容美发店注销,万某在原店铺地址上注册成立了贰号美容美发店。贰号店成立后一直以壹号店名义对外经营。2021年万某将贰号店转让给第三人用于经营其他业务。

       宋女士系壹号美容美发店的会员,会员卡中还有3000余元的充值金额及折合9000元的未消费项目。但宋女士前往店铺进行消费时发现已“物是人非”,原店铺已经关闭营业,现有店铺地址上已经更换为其他经营门店。

       于是,宋女士联系万某沟通退还未消费钱款事宜,但万某拒绝退还上述款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宋女士将刘某、万某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被告退还未消费钱款1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万某系贰号店(原壹号店)经营者,现因万某转让店铺导致原告宋女士作为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门店承诺提供的美容美发服务,该原因不能归责于消费者,贰号店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未消费款12000余元。因贰号店已注销,其退款义务应由经营者万某承担。

       刘某退出壹号店合伙时将壹号店营业财产交由贰号店使用,且贰号店继续使用壹号店名义对外经营。即使刘某退出合伙,注销壹号店,也不能免除壹号店消费者要求退款的责任,故壹号店应当对贰号店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壹号店已经注销,经营者刘某应当对万某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万某应向原告宋女士返还未消费额12000余元,刘某对万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履行地点亦属于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经营者擅自变更合同履行地属于对消费者有重大影响的行为。如果商家因转让、搬迁等影响了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质量,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或经营者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退款,甚至经营者关闭、消费者找不到商家,消费者可凭借书面协议或者平时注意留存的证据向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投诉、或者向行业协会、主管部门举报,申请行业调解,甚至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时首先要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等信息,了解经营者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切勿轻信商家广告宣传,忽视潜在的风险。其次,交费前要细看合同,问清细节,与商家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约定具体服务内容,切勿轻易相信口头承诺。同时,要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充值,办卡后要及时消费,避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等情况。最后,要注意妥善保存好预付凭证、合同、消费发票等材料,以便在遭遇不合理待遇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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